但是,假设A获得了某种利益(他对此负有责任),此种利益又进一步增加了他的收益,并且他的收益确实对B造成了伤害(B对这种伤害的产生没有任何责任),例如,抢走了B的所有客户,或者让B变得一贫如洗。如果B所无端承受的损失总是多于A所刻意获得的收获,并且这种不平等的局面无法得到改善,那么B还能剩下什么呢?然而还有一些情况,比方说,孩子们从他们的父母那里获得有利条件(这些有利条件是由他们的父母创造的),不可否认,父母的损失成就了孩子们的收获,这样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
由此我们就会得到一种初步的认识:任何平等主义的社会理论都必须是复杂的——即使我们已经十分肯定“社会的非个人资源必须进行平等分配”是社会理想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在后面还会继续讨论这些复杂性,因为正是由于这些复杂性的存在使得对平等的追求遇到了极大的障碍。但是,我在这里想先谈谈另一个问题。